前言
本標準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而編制的。本標準參考了國際海事組織《溢油分散劑應用指南 包括環境考慮》、英國《溢油分散劑規范》、美國應用溢油分散劑的生態考慮系列標準指南、加拿大《溢油分散劑認可和應用指南》、日本《溢油處理劑使用基準》、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海洋局《海洋石油勘探開發化學消油劑的使用規定》等技術內容,在總結國內外關于溢油分散劑應用實踐的基礎上,結合中國具體情況而編制。本標準使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水域內使用溢油分散劑有統一的原則。
GB18188.1~18188.2—2000在《溢油分散劑》總標題下包括兩部分:第1部分《溢油分散劑 技術條件》;第2部分《溢油分散劑 使用準則》,本標準為第2部分。
本標準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部提出。
本標準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歸口。
本標準起草單位:交通部水運科學研究所、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交通部標準計量研究所。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張秀芝、額海亮、胡煥秀、李筠、趙前。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
溢油分散劑 使用準則(GB18188.2-2000)
Oil spill dispersant-Application criteria
1.范圍
本標準確立了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水域內應用溢油分散劑及其管理的基本原則。
本標準不適用于凝聚劑、沉降劑等處理海上溢油的其他化學制劑的應用。
2.引用標準
下列標準所包含條文,通過在本標準中引用而構成為本標準的條文。本標準出版時,所示版本均為有效。所有標準都會被修訂,使用本標準的各方應探討使用下列標準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 18188.1-2000 潤滑分散劑 技術條件
3.定義
本標準采用下列定義。
3.1 溢油分散劑 oil spill dispersant[GB 18188.1-2000]
可將水面乳油乳化、分散或溶解于水體中的化學制劑。溢油分散劑由表面活性劉的混合物和溶劑組成。
3.2 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水域 the water areas under jurisdiction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an[GB 18188.1-2000]
3.3 沉降劑 precipitating agent
通過吸咐、黏結等作用增大油的比重,促其從水體表面下沉于水體底層的化學制劑。
3.4 凝聚劑 coagulating agent
可將水面漂浮油聚焦成片狀、塊狀或球狀的化學制劑。
3.5 輕質油 light oil
本標準指90%餾出溫度不高于230℃的石油餾分。
4.溢油分散劑的技術要求
溢油分散劑的性能指標應符合GB18188-2000第5章
5.溢油分散劑的技術要求
在下述情況下可以考慮使用溢油分散劑處理水面漂浮油或事故溢油:
a) 水面漂浮油或事故溢油可能向海岸水產養殖地以及其他對溢油敏感的水域移動威脅著商業環境或舒適性的利益并且在到達上述敏感區域之前既不能通過自然蒸發或者風浪流的作用而自行消散也不能用物理方法圍堵或回收處理;
b) 對于物理的機械的方法難于處理的溢油采用溢油分散劑促使其向水體分散所造成的總的損害比把油留在水面上不處理的損害?。?/p>
c) 溢油發生在水深大于的非港區水域可以先使用然后向主管部門報告;
d) 水面漂浮油或事故溢油的類型及水溫適合于化學分散一般來說水溫需高于擬處理油的傾點5℃以上氣象海況等環境條件宜于分散油擴散;
e) 在已經發生或可能發生油火災爆炸等危及人命或設施安全的不可抗拒的情況下。
6.限制使用溢油分散劑的原則
下述情況不宜使用溢油分散劑但發生或可能發生危及人命或設施安全的不可抗拒的情況除外。
a)溢油為汽油煤油等易揮發的輕質油或呈現彩虹特征的薄油膜;
b)溢油為高蠟含量高傾點的難于化學分散的油;
c)溢油在環境水溫下不呈流態或經過幾天風蝕后形成具有清晰邊緣的油包水乳化物的厚碎片;
d)溢油發生在封閉的淺水區或平靜的水域;
e)溢油發生在淡水水源或對水產資源有重大影響的區域;
7.應用方法
用適當的工具將溢油分散劑均勻噴灑于水面油膜上噴出粒徑約為400~700µm。
7.1 應用量
7.1.1用溢油分散劑處理溢油時其應用量取決于溢油特性溢油分散劑的乳化性能以及作業條件等因素常規型分散劑的用量一般為處理油量的30%~100%;濃縮型分散劑的用量一般為處理油量的10%~20%。
7.1.2使用可經水稀釋的濃縮型分散劑時其稀釋液中溢油分散劑濃度應該在以上各類型溢油分散劑均宜原液應用。
7.1.3處理水上油火災時可用消防水槍虹吸溢油分散劑向燃燒著的油噴射。
7.2噴灑方法
7.2.1根據對油膜厚度和面積的估算適當調整作業船速和溢油分散劑噴灑量以保證合適的溢油分散劑對油的應用比例。
7.2.2噴灑作業船速約為噴灑臂長一般不超過調節噴嘴高度使其盡量貼近波峰水面。
7.2.3噴灑船宜沿著風軸逆風作業沿油膜邊緣向中間厚油層進行可采用單船連續作業或多船平行前后錯開作業各船噴灑邊界相交而不重疊當溢油被風驅趕形成狹窄油帶時可以用下風側噴臂沿油帶噴灑。
7.2.4在較平靜的海況下作業時必須配以機械攪拌例如采用噴臂后拖帶的破碎板塑料鏈等適合于作業的上限風速為25~28n.mile/h。
7.2.5對于岸邊巖石或設施上的油污可先噴灑溢油分散劑待其軟化后用硬刷擦洗收集處理后的廢液并按有關廢棄物處理規定處置最后用水槍沖洗。
7.3安全
噴灑溢油分散劑的作業人員應該配戴個人防護設備例如防水工作服手套眼罩或面罩等。
8.應用管理
8.1溢油分散劑的應用管理應服從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水污染防治法的規定。
8.2任何情況下均應使用經中華人民共和國溢油分散劑認可機構認可的產品。
8.3主管部門可在調查和綜合評價當地漁業專家環保專家及地方政府意見的基礎上允許某些港口、輸油末站或近岸油氣作業的管理者在限定的水域內為應急處理溢油事故而自行決策使用限量的溢油分散劑每次限量溢油分散劑的應用應納入基層溢油應急計劃內。
8.4應用溢油分散劑處理溢油后應向主管部門提供報告其主要內容包括:
a)應用溢油分散劑的機構名稱;
b)溢油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過程包括所采用的其他抗溢油措施和效果規模及溢油特性;
d)溢油及應用溢油分散劑時的氣象海況水溫岸線類型等環境條件;
d)溢油分散劑使用方法作業起止時間處理效果評價;
e)溢油分散劑名稱用量生產時間型式認可證書編號;
f)問題及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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