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MPa及以下低壓鍋爐中,有兩類鍋爐是靠人工除垢和機械除垢的。一種是舊式的臥式火管鍋爐,可以由身形瘦小的工人進入鍋筒除垢;一種是拔伯葛型直排管鍋爐,它的每根排管的手孔都可打開,用專用的刮垢器具除垢。它由電動機驅動,用金屬軟桿連接,利用前端絞刀機械除垢。人工除垢的除凈率不足50%;刮垢裝置輔以人工清理可達70%。隨著鍋爐蒸發量提高,蒸發受熱面管子長度增加,彎度也增加,直徑則減小。機械清洗難以奏效,轉為煮爐降垢,進而為酸洗除垢。
由于低壓鍋爐的水垢成分基本是碳酸鈣,≦10t/h鍋爐采取浸泡形式的鹽酸溶垢清洗效果較好,>10t/h的鍋爐有時需要循環清洗。≦10t/h鍋爐中約半數不進行爐外水處理,鍋爐受熱面管子結垢速率常超過3mm/a,如果不進行鍋內防垢處理時,能達5 mm/a。這些鍋爐被稱作“煤老虎”。1978年有的科研部門提出報告指出,由于低壓小容量蒸汽鍋爐結水垢,每年可浪費燃煤1000萬噸。同時結水垢引發的鍋爐事故接近鍋爐總事故的1/5,消耗的鋼鐵達數十萬噸/年。
在“虎口奪煤”行動中,有兩大舉措,一是舉辦各類水處理培訓班,成立鍋爐水處理服務部,開展爐外軟化處理和鍋內軟化處理;二是以大區和發達地區省市為單位,舉辦鍋爐酸洗培訓班,開展鍋爐酸洗除垢工作。原勞部鍋爐局確定的原則是,低壓鍋爐以防垢為主,酸洗除垢則是必要的補充。1981年起,在北京舉辦多起鍋爐水處理培訓班,1985年后又開始舉辦多鍋爐酸洗培訓班。兩者的講義匯集成《中低壓鍋爐水處理》,27萬余字,1987年由原水利電力出版社出版,盡管印數近1.4萬冊仍難滿足需要,有些地區不斷翻印作為培訓資料。該書157~187頁為水垢分類與清洗除垢的章節。在其基礎上形成了《低壓鍋爐化學清洗規則》,該規則由原勞動部于1989年12月以勞鍋字【1989】11號文頒發,并規定了1990年7月1日實施。該規則是針對已結有水垢的2.5PMa及以下的在役鍋爐的除垢清洗,新安裝的鍋爐投產前仍舊是經過煮爐除油去銹后投產。《低壓鍋爐化學清洗規則》共分9章40條,另有6個必要的附錄。在首章總規中規定,該規則適于≦2.5MPa蒸汽鍋爐和承壓熱水鍋爐的化學清洗,并將化學清洗規定為堿煮和酸洗,清洗方式含浸泡與循環的不同方式。在規則中強調水處理當先,不得以化學清洗代替水處理,并規定酸液清洗的間隔時間不少于2年。對從事清洗的單位做了資質限定,對酸液清洗作業做了審批規定。規則的2~7章規定了溶垢酸洗的水垢必要厚度為≧1mm(有過熱器的鍋爐≧0.5mm),水垢覆蓋率為≧80%,還規定了清洗系統、清洗劑和緩蝕劑、清洗工藝、監督方法和評定標準。要求除垢面積≧原覆蓋面積80%,平均腐蝕速率<10g/(m2.h),并鈍化良好。第8章、第9章分別規定了廢液處理和安全措施,體現了對環境質量和人身設備安全的重視。
該規則簡明扼要而嚴格,要求所有從事清洗的單位必須遵照執行,開據以制定自己的清洗工藝可以操作的實施細則。自1990年起,在組織學習該規則的基礎上,開始對化學清洗中從事溶垢酸洗的單位分為C級和D級認證。在北京市試點推行認證制度中,C級單位須由市勞動局鍋監處組織專家審查認定;D級單位由區縣級局的相關單位審查認定。
在鍋爐壓力容器作為特種設備由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監管之后,于1999年9月以質技監局鍋發[1999]215號文,頒發《鍋爐化學清洗規則》,并規定于2000年3月起施行。該新頒規則共7章,將電站鍋爐的化學清洗納入其中,其第3章為工業鍋爐化學清洗工藝及驗收要求;第4章為電站鍋爐化學清洗工藝及驗收要求;第5章為清洗廢液的處理;第6章為安全基本要求。2008年8月國家質檢總局以TSG特種設備安全技術規范TSG G5003-2008頒布了《鍋爐化學清洗規則》,和1999年頒發的規則一樣,將工業鍋爐和電站鍋爐的化學清洗融為一體,有其規范指導作用。該規則共分為8章31條,條理比較清晰,9個附件的參考性較強,具有可實施可操作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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